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期**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8时许,在东至县**公司**部**办公室,戴某某让班组长章某乙向上级反映其因被处分扣钱的事情,后两人发生口角。章某乙遂打电话给其子被告人章某甲,让章某甲到场。章某甲到场后,与戴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章某甲遂箍住戴某某的颈脖,将其放倒在地。后章某乙让章某甲离开。
案发后,章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3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腰2椎体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东至县人民医院医务证明书、入出院记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甲、徐某某、方某乙、章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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