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车来到安顺市开发区碧桂园二期工地,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车子的电瓶以590元进行销赃。经鉴定,本案被盗一辆福鑫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2元。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安顺市开发区高速西出口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念宗子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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