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陕西省子洲县**院,榆林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协警。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榆林市创建办劳务派遣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张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在二手车市场以32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黑色辉腾轿车(陕K*****)后上户到被告人张某甲名下,同月以被告人张某甲的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保额为54.9万元的车辆保险。后为将该车烧毁骗取保险金,被告人艾某某多次寻找制造事故地点,并和被告人张某甲商量,承诺骗得保险金后给被告人张某甲1万元的好处费。2019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陕K*****车与被告人艾某某一同从子洲方向上高速往榆林方向行驶,到达绥德段一高架桥底下,二人下车,由被告人艾某某将卫生纸点燃,放到汽车发动机下将汽车点燃烧毁。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向人保财险榆林市分公司理赔中心及消防队报案,称其驾驶的陕K*****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自燃事故,后在办理理赔的时候被人保财险榆林市分公司发现并报案。
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陕K*****车辆着火可排除电路故障与碰撞引燃车辆的可能性,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该车的可能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鉴定委托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张某甲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住陕西省子洲县**院,联系电话1511488****;被告人张某甲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巷,联系电话1569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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