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系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隆回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退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隆回县**村其家中,向周边村民销售“地下六合彩”,通过在广东省深圳市**庄家进行输赢、提成结算,共计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达20余万元,从中获利5000余元。其中,销售给宁某乙“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2000元;销售给宁某丙“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700元;销售给宁某丁“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2万元;销售给宁某戊“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5000元;销售给宁某己“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1万元;销售给阳某某“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200元;销售给廖某甲“地下六合彩”,约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向侦查机关上缴暂扣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销售地下六合彩记账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宁某戊、宁某己、阳某某、廖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承思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暂扣款5万元现存于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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