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210.4mg/l00mL)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我市板芙镇芙中路由板芙医院往里溪村方向行驶,途经芙中路福溢五厂红绿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莫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某某
二О二О年三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2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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