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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蔡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临颍县**街**小区楼下(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1月28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在到临颍县探亲期间,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某,并给被害人发送他人照片称是自己。后蔡某某在微信上假装与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期间共得赃款835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赵某某83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梦琳

曹 菲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颍县**街**小区楼下;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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