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大专毕业,身份证号码4101051969********,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1081978********,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村**号付**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高中毕业,身份证号码4107271998********,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获利,应上线信息网络犯罪分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唆使被告人沈某某、孙某某等人办理银行卡后交于上线犯罪分子非法使用。
沈某某实名办理的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广发银行的4张银行卡及相配套的U盾、手机卡交于赵某某非法获利三千余元。现已查证,其卡号为xxxx3的农业银行卡自2020年6月开卡至8月初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进账收支达七百多万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比对,已查明该账户收支结算电信诈骗的7名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任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辛某某的被骗流转款项共计207700元。
孙某某实名办理的卡号为xxxx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于赵某某非法获利500元。后该卡被诈骗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比对,已查明该账户收支电信诈骗的4名被害人钟某某80764.24元、孙某某95636.67元、郑某某41872元、张某某44633元,被电诈款项共计26290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毛某某、任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辛某某、钟某某、孙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陈述;3、郑州市公安局惠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明细、提取电子数据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 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沈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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