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200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 (已死亡)先后在永城市东城区“****”小区、“****”小区、安徽省肖县大屯乡、濉溪县岳集乡等地开设赌场,提供牌九聚众赌博,参赌金额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芦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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