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捕前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7日12时被传唤至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共和派出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309栋工地施工时,因施工过程操作失误将被害人杨某某家的空调外挂机弄脏,杨某某下楼找赵某某理论,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赵某某将杨某某推倒并用拳头殴打杨某某,造成杨某某面部受伤。
2019年12月9日,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左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核查的情况说明、病志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 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