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淅川分公司的职务之便,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与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淅川县信用联社从**公司淅川县分公司账户内,分两次用支票支取现金80万元,赵某某拿走40万元,并于次日上午在淅川县工商银行丹阳路支行将其中3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陆续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40万元予以侵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三月十三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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