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乡**村**组,暂住华容县**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7月1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吸毒人员卢某某、沈某某按约来到被告人邹某某暂住的位于华容县**镇**巷的自来水公司家属楼401房,三人在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由卢某某提供的冰毒。次日上午10时许,易某某来后,被告人邹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易某某、卢某某、沈某某在客厅采用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2、2020年4月9日23时许,易某某联系邹某某,说带了毒品快从长沙回来了。24时许,卢某某带吸毒工具来到了邹某某暂住的华容县自来水公司的家属楼401房,不久,易某某也来到该房,易某某未带毒品,卢某某便外出购买毒品。邹某某等了会后离开。3时许,卢某某返回邹某某房屋,带来“真真”和尚某两名女子。4月10日7时许,邹某某再次回屋后离开,并叮嘱易某某等人“玩”完后打扫房间卫生。13时许,卢某某拿来冰毒并返回邹某某房屋,卢某某、易某某、沈某某、以及“真真”一起在此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到案经过、户口信息、通话详单;
2.证人卢某某、易某某、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邹某某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昉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华容县城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