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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郑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授权,在晋江市**街道**路**号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草莓牛奶味硬糖棒棒糖。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草莓牛奶味硬糖棒棒糖220箱(1箱*24包*20支*10克)、阿尔卑斯品牌包膜50公斤、包装袋1115个、纸箱435个,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后又在晋江市**镇红星物流查获被告人郑某甲准备寄往昆明的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草莓牛奶味硬糖棒棒糖200箱(1箱*24包*20支*10克)。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草莓牛奶味硬糖棒棒糖均符合SB/T10018-2017《糖果硬质糖果》的标准要求。经价格认定,420箱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草莓牛奶味硬糖棒棒糖按被侵权产品的产成品出厂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63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假冒阿尔卑斯品牌棒棒糖420箱(24包*20支*10克)、阿尔卑斯品牌包膜50公斤、包装袋1115个、纸箱435个;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物流货单、商标注册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柯某甲、郑某乙、吴某某及柯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柯某甲、郑某乙、吴某某、柯某乙及被告人郑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明芳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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