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住保德县东关镇**。2020年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保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郝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高某贩卖毒品(土制海洛因,下同)1小包;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1小纸包;
2020年1月30日或31日20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保德县**大门口以1000元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1克;
2020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保德县东关镇自己家中以6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3小包。
2020年2月6日11时许,保德县公安局民警在保德县东关镇被告人郝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在其卧室的垃圾桶中查获可疑毒品43塑料包。2020年2月18日,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7.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娥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被监视居住,住保德县东关镇****,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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