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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郭某某滥用职权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任林州市**大队队长;2016年6月至今任林州市**副科级干部。户籍地林州市**西路**号院*单元**室,林州市**街道**号楼*单元***201959日被林州市纪委委审查(调查)组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郭某某在任林州市***大队队长期间,多次直接参与该单位对**康复中心的执法检查,在明知该项目属于违法占地的情况下,依然收受莫某某、郭某某5000元人民币和两箱酒,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故意放任郭某某等人违规建设联排别墅并出售,直至2015年10月才对该违法占地项目进行立案,最终仍然未执行到位,导致该项目建成联排别墅并销售完毕。经林州市红旗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所涉地块应交土地出让金713.83万元,该款项应交未交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任职任免批复、**立案查处文书等书证;2.莫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土地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林州市***大队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怠于履行监管责任,故意放任郭某某等人违规建设联排别墅并出售,最终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713.83万元应收未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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