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号。2007年9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9月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20 日,因寻衅滋事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1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郭某乙在被害人龚某某、肖某甲等人的赌场中将放高利贷的钱赌博输掉。后被告人郭某甲得知此事,便纠集肖某乙、李某某等人驾驶车辆携带刀具、枪支来到吉水县**村与**区交界处**山附近的高速连接线高速桥下,拦住龚某某乘坐的车辆。郭某甲持一把枪支威逼龚某某下车,肖某乙、李某某等人持砍刀、梭镖围住车辆,龚某某被逼下车。郭某甲等人推搡龚某某,并且言语威胁、恐吓其交出郭某乙赌博输的钱。龚某某不肯。郭某甲手持一把枪身黑色、长40-50厘米、枪身有两个握把、枪把长约15厘米、枪管约15厘米、类似于冲锋枪款式的枪支,并做出一个上膛的动作,在贴近龚某某右耳朵处十公分的位置朝天开了一枪,并将龚某某挟持到车上,继续威逼龚某某交钱了事。龚某某遂产生恐惧不敢反抗,慑于其威势,被迫答应交钱,便打电话叫梁某某送钱过来。梁某某赶到现场将4万余元给龚某某。龚某某将钱给了郭某乙。郭某甲要郭某乙将钱给其保管。郭某甲等人拿到钱便驾驶车辆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 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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