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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小学宿舍,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号。2008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两次到梅州市梅江区**路**花园**栋**房内实施盗窃,盗得拿破仑洋酒、人头马VOSP洋酒、路易十三洋酒各1瓶,手表5只和手链、项链各1条。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饶某某失盗的人头马VOSP洋酒、人头马路易十三干邑白兰地洋酒共价值人民币21100元。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梅州市梅江区**巷**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先后在梅江区**路**商行和陈某某前妻张某某住家查扣失盗物品。现已将扣押的3瓶洋酒、4只手表及1条手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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