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陈某甲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号,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五金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安县宝塔大道与府前路交叉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9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扣车凭证、无法返回车辆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金红

检察官助理:朱艳

2021年1月11

                                     

附:

1.被告人云贵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