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0********,汉族,文盲,户籍地系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居住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30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潮汕环线高速第12标项目经理部与揭阳市**有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贸易有限公司组织运输车队为该项目在潮汕环线高速西二路段运载用于基建填埋所需的土方。**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由金灶人林某甲负责。
20l7年8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均已判刑)及洪某某 (另案处理)各出资十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成立工程队,并由陈某丙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潮汕环线高速第l2标项目经理部达成口头协议,为该项目部运载土方。随后,陈某庚、陈某辛、廖某某也加入陈某乙的工程队成为股东。其中,陈某乙负责联系购买土方,陈某己负责财务,洪某某负责联系协调运输车队,陈某丙在磅房记录车辆运载的土方重量,陈某丁负责伙食及为运载车辆带路,陈某庚负责在工地指挥运载车辆倾倒土方,登记车辆及倾倒土方数量,陈某甲负责看管土方,其他人则在工地帮忙。
为了垄断该项目部的土方运载工程,达到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目的,结伙形成以同案人陈某乙为主要分子,以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陈某己、洪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分合合,采用拦截、威胁、砸打等手段,阻止其他工程车到上述项目部运载土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具体为:
(一)2017年8月16日晚,陈某乙、陈某甲、陈某戊等工程队股东在**镇**村陈某乙经营的幼儿园内讨论决定,由陈某戊负责拦截其他运载土方的车辆,陈某甲负责配合。次日上午9时多,同案人陈某戊驾驶摩托车在通往环城高速西二路段工地的便道土路上拦截林某甲一方司机黄某甲驾驶的渝B6A****号牌及方某某驾驶的B6A***号牌等运输土方的自卸货车。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丁、陈某丙、洪某某、陈某己等人也先后到场参与拦截。期间,陈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陈某甲等人还恐吓、威胁被拦截的司机不能继续运载土方到该工地,否则将砸掉其车辆。
(二)2017年8月20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洪某某、陈某己工地附近苦瓜棚集中,洪某某提出要对其他运输土方的车队进行拦截,迫使其无法继续运输,该提议得到了在场的其他股东同意。当天上午9时多,陈某乙、陈某戊、陈某己便龙某乙驾驶摩托车到便道上拦载林某甲一方司机曾某某驾驶的赣K29****号牌、唐某某驾驶的川S*****号牌、黄某乙驾驶的赣CG****号牌等运输土方的自卸货车,恐吓、威胁被拦截的司机,运载土方的业务须交给本地人,如果继续载土方,将要殴打司机并砸掉车辆。陈某丁、陈某丙、陈某甲、洪某某也先后到场参与拦截。直至被拦截的司机报警后,陈某乙等人才离开现场。当天下午,林某甲与陈某丙、陈某己到工场项目部办公室进行协商,陈某丙如一方要求**段的土方运输业务必须由己方负责,林某甲必须退出。林某甲不同意。中铁十二局项目书记刘某某也明确告知双方,因工程时间急迫,必须雇佣二家运输商同时运输,不能由陈某丙一方单独运输。因陈某丙不同意故协商无果。当晚8时多,林某甲一方司机邰某甲驾驶粤VN0****号牌自卸货车至车某某工地便道时,被陈某甲持石块砸毁其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侧及车门(损失价值2350元);当晚9时多,林某甲一方司机邰某乙驾驶粤VN****号牌自卸货车到工地等待卸载时,也被陈某甲等人殴打致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2017年8月25日早上9时多,林某甲一方司机蔡某某驾驶贵J60****号牌、李某甲和驾驶粤U0****号牌自卸货车到工地卸载土方时,被陈某甲、陈某己、陈某乙、陈某戊拦截,威胁不能继续运载土方到工地,否则将要殴打司机并砸毁车辆。林某甲一方司机林某乙驾驶赣K33****号牌、李某乙驾驶赣K3****号牌自卸货车到该工地卸载土方时,又被陈某甲等人拦截,威胁不能继续运载土方到工地,否则将要砸毁其车辆,洪某某也到场参与拦截。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物资采购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林某甲、陈某壬、林某丙、陈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邰某乙、邰某甲、蔡某某、李某甲和郑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陈某乙、陈某己、洪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强揽土方运载工程项目,结伙形成以同案人陈某乙为首,以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陈某戊、陈某丁、陈某丙、陈某己、洪某某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分合合,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参与拦截、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汉鑫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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