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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马利刚、王世雄、马宏斌制造毒品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镇**村,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镇**村, 200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6 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4日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马某甲的辩护人张某某、马某乙的辩护人胡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于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红磷、次磷酸、分液漏斗、烧瓶等化学原料及设备,租用宝鸡市金台区供电局北区5号楼2单元5楼东户的住房开始制造冰毒,至2019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该住房内查获大量制毒工具、化学原料及化学合成品,其中疑似含有毒品的固液混合物共计1526.29克,经鉴定含有麻黄碱成份。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丙、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

6、​ 视听资料:搜查、称重视频,讯问视频。

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系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旭东

2020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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