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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6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镇**村附近路段时,被正在执行交通执法检查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愈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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