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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马某某抢劫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于2009年8月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佳泰乐超市内,在超市内先取得一盒绿豆糕,随后将两袋“我得”牌芒果干商品包装打开并将芒果干装入自己兜内,并将芒果干外包装袋丢弃在调料区陈列柜台,此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张某某发现并一直跟随马某某。之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收银台处仅结算一盒绿豆糕(价值9.5元人民币),在马某某要离开超市时,张某某上前阻止马某某离开超市,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超市另外一名工作人员庞某某发现后与张某某二人共同将马某某带到超市防损办公室解决此事。在防损办公室内,马某某为逃避检查,多次用语言进行威胁、恐吓庞某某和张某某,并用随身的折叠刀将工作人员庞某某手臂划伤,随后马某某携带并未结算的芒果干强行离开超市。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照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急诊病志、受伤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超市内财物后逃离现场被发现,为逃避检查,多次用语言进行威胁、恐吓并对被害人庞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其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树峰
助理检察员:  肖淇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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