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诉一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赛波),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0年9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月31日减刑释放。2017年12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二宝),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2017年12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亮亮),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猫恩),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号。2017年12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17年12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鑫宝),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村**组。2017年12月1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鑫仔),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街道**村**组**号。2016年1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7年12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洁),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矮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2018年2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3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3年12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17年12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绰号小武),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8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阿标),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旷某某(绰号老崩),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队**号。2018年3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米某某(绰号兔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2个月。2017年12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绰号峰峰),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平平),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丙(绰号矮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1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邓某甲、唐某某、王某甲、袁某某、曾某甲、米某某、尹某甲、旷某某、付某某、艾某某、刘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邓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某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移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米某某、艾某某、尹某甲、刘某乙、曾某甲、付某某、旷某某及被害人姜某壬等人在洞口县英皇KTV皇室7包厢唱歌、吸食K粉,因对三楼英皇厅包厢唱歌的一些人到其包厢来吸食过K粉,以及对请来的打碟技师被告人黄某甲工作不尽心不满,遂冲到英皇厅包厢吵事,并扬言要调家伙搞英皇厅武冈佬,后被英皇KTV的内保人员劝离。在英皇厅包厢打碟的被告人刘某甲感觉自己方受了欺负,将一把开山刀交给黄某甲做好应架准备,又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某,并和被告人邓某甲驾车将彭某某接至英皇KTV。途中,刘某甲、彭某某商量“先和对方谈,谈的好就谈,谈不好就搞!”。彭某某便要邓某甲将事先存放在邓某甲手中保管的两支猎枪拿来,随后和刘某甲来到英皇厅包厢与黄某甲、肖某某等人汇合。邓某甲来到英皇KTV的四楼员工宿舍拿枪,将其保管的彭某某的两支猎枪交给被告人唐某某,又找出另一支猎枪分别用两个蛇皮袋子装好,两人将三支猎枪提至英皇厅放在茶几上。彭某某、刘某甲验枪装弹后,被告人肖某某打电话给王某甲,得知对方也在准备家伙斗殴,刘某甲说“我们就去找一下他们,谈的好就谈,谈不好就搞!”其他人都同意。于是,彭某某持自制六连发霰弹枪,刘某甲持单管猎枪,邓某甲持另一支猎枪和肖某某、黄某甲等人下楼去找对方斗殴。刘某甲驾驶自己的白色吉利小车搭载彭某某、肖某某去找姜某壬一方,黄某甲等人则在英皇KTV门前等,邓某甲乘其朋友车离开,唐某某返回英皇KTV四楼员工宿舍。
同时,姜某壬、王某甲等人离开英皇KTV后驾四台车来到洞口花古飞机场,大家下车在一起议论当晚到底发生了哪些事。期间,姜某壬、王某甲等人与黄某甲、肖某某等人通过电话,得知对方也在准备家伙斗殴,姜某壬要大家到王某甲车尾箱拿事先准备好的管刹,并说先去谈,谈不好就搞,大家都同意。姜某壬拿出一把银白色手枪拉了几下枪膛说枪卡壳了,旷某某、袁某某、尹某甲、付某某、曾某甲、“阿飞”等人从王某甲车尾箱拿出管刹,和艾某某分乘王某甲、米某某、刘某乙、波波驾驶的四台车开往英皇KTV。
2017年12月16日凌晨5时50分许,姜某壬、王某甲等人驾车到达英皇KTV后,彭某某、刘某甲、肖某某驾驶小车在县城找对方未果,也返回英皇KTV门前,停在KTV门前的绿化带停车位上。王某甲一方见状,便驾四台车将刘某甲所驾车辆前后堵住,旷某某、袁某某、尹某甲、付某某、曾某甲、阿飞持管杀和姜某壬、王某甲、米某某、艾某某、刘某乙等人先后下车将刘某甲所驾车围住,“阿飞”持管杀欲行砍杀被人制止。彭某某见状,便将自制六连发霰弹枪枪管搭在驾驶室后排车门门框上,朝对方开了一枪,姜某壬应声倒地。刘某甲立即倒车逃离现场,袁某某、米某某、尹某甲、刘某乙、旷某某、付某某等人驾车、携带管杀追击刘某甲所驾车辆未果。姜某壬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姜某壬符合被霰弹枪近距离射击致大出血、血气胸死亡。经现场勘查,案发现场遗留仿六四式手枪弹夹一个,子弹一颗。
公安民警从彭某某处提取单管猎枪一支,从刘某甲处提取自制六连发霰弹枪一支,从邓某甲处提取自制猎枪一支,经鉴定,上述猎枪均认定为枪支。
2017年12月16日7时许,王某甲在自己车里发现姜某壬遗留的银白色手枪,用毛巾包好后来到自家屋后被告人李某壬家,将手枪交给李某壬让其藏好,并告知其姜某壬被人打死了。李某壬到医院看姜某壬时听说姜某壬的手枪不见了。第二天下午,李某壬来到洞口县经济开发区**道望江亭,将该手枪丢入坝下水里,虽经查找但至今无下落。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肖某某、黄某甲、邓某甲、唐某某、王某甲、袁某某、米某某、艾某某、尹某甲、刘某丙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三支猎枪、五把管杀及照片;
2.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原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谭某某、王某乙、刘某丁、尹某乙、傅某某、曾某乙、邓某乙、向某某、尹某丙、邓某丙、姜某甲、李某甲、刘某戊、王某丙、周某甲、林某某、周某乙、谢某某、尹某丁、黄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尹某戊、姜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尿检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到案经过;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黄某甲、邓某甲、唐某某、王某甲、袁某某、尹某甲、曾某甲、付某某、旷某某、米某某、艾某某、刘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二支、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帮助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袁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邓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黄某甲、曾某甲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林
2018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彭某某、刘某甲、肖某某、黄某甲、邓某甲、唐某某、王某甲、袁某某、尹某甲、曾某甲、付某某、米某某现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旷某某、艾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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