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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许昌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鲁山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村**庄租赁房。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以被害人陶某某前夫石某某欠其债务为由,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陶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强租陶某某位于卫东区**路**号院内的自建房,并拒绝支付租赁费,造成陶某某损失两万余元。

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强租陶某某的自建房一两个月后,将该房屋以每天500元的价格租给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该自建房内开设赌场一个多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采用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租赁被害人陶某某的房屋,造成陶某某损失两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为获取高额租金,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玲

检察员:王  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现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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