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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5时左右,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医院三楼的一间病房里面,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衣物内1107元现金盗走,当场被发现,当场返还李某某11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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