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0时许,在凌源市东风街得利金店与时代商务宾馆中间的马路上,被告人蔺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蔺某某用轿车上的方向盘锁殴打金某某,造成金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凌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受伤致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左上颌中切牙3度松动,评定为轻微伤;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韩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蔺某某供述和辩解;5.凌源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树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蔺某某现被羁押于凌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