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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街道**段**号附**号,现住南充市嘉陵区**路**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看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南阳”宾馆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小车,挡住了其儿子停放电瓶车的库房门(该车库在停车场旁边),致杨某某无法将电瓶车推进库,杨遂与找该宾馆保安被害人何某某一起联系车主挪车,因车主有事未能及时挪车。杨某某东发泄心中不满,将该车车尾踹后离开现场。十几分钟后,杨某某又返回该宾馆前台大厅内,车主尚未回来挪车,为了发泄心中的气愤,无故对何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何摔倒在地,造成何某某左手无名指骨折,经鉴,何某某受损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志农

检察官助理:弋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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