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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道**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也称博旅理财公司),该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中、产品,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8月3日经罗某某介绍加入。二被告人加入后以该投资平台为合法守信的澳门地区从事博彩行业的公司,参与投资回报丰厚为由对外宣传,以“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形式,要求下线缴纳投资金额并按照投资数额、代理等级和发展下线投资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按推介顺序组成层级,通过投资数额及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积极向人介绍发展下线。被告人吴某某具体负责富顺地区下线并组建微信群,二被告人在群中及时宣传、介绍该公司的相关政策及投资方式等。2018年9月下旬及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先后邀约其上线张某某及张某某的上线网名叫“格格”(未查实)的人到富顺宣传该传销组织,同时罗某某安排吴某某通知富顺地区的下线人员到场参加,期间“格格”、张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在会上向下线人员鼓吹该公司可靠、投资回报丰厚等鼓励、诱骗参会人员继续投资并发展下线。2018年11月左右吴某某等人通知下线人员从网页平台迁至手机APP进行操作投资等,2019年3月左右该传销组织更名为澳娱理财同时要求向转移平台的人员收取每个账号650元的迁移费,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按该传销组织要求向下线收取费用。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所属会员账号183905下线层级共7层,总下线会员数共有217个;吴某某所属会员账号7567下线层级共11层,总下线会员数共有150个;罗某某所属会员账号153472,下线层级共26层,总下线会员数共有2204个;罗某某所属会员账号为153504,下线层级共1层,总下线会员数共有2个;罗某某所属会员账号4856下线层级共21层,总下线会员数共有772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4.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组织、领导以宣传传销组织合法可靠且投资有丰厚回报,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推介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537****;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60815****。

2.案卷8册,U盘2个,司法鉴定文书等材料4套,光盘4张,起诉书1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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