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滕州市锦丘煤矿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22时8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着鲁******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和善国路路口东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展
刘 杨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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