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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路段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认定:史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对被告人史某某血样采集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检验: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芳忠、蔡路路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26号检验报告书、庄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989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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