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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市中铁快运****营业部制单员,户籍地新疆**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室,住址**市**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3月25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市中铁快运**路营业部制单员,明知公安机关在其单位调查赵某某涉嫌销售假酒案的情况下,仍主动向赵某某通风报信,导致赵某某逃匿,妨害公安机关抓捕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报侦查线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6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处所:****市**区*****区**栋*单元***室

2.检察卷一册;案件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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