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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4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住宅区*巷*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戴头盔、口罩并携带水果刀进入被害人柳某某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村**巷**号的家中,恐吓被害人柳某某拿几万块钱给他,被害人柳某某以手头没钱为由打电话让被害人叶某甲回家,后邻居叶某乙、叶某丙、被害人叶某甲陆续到场,被害人叶某甲持菜刀与被告人林某某对峙,被告人林某某见对方人多便准备逃离现场,被害人叶某甲在抓被告人林某某过程中不慎误伤儿子叶某丁(现年17岁),而被告人林某某则趁机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菜刀、头盔、口罩、现场血迹擦拭提取物等物;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叶某丁、叶某乙、叶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柳某某、叶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入户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朝洛

检察官助理:周冉欣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量刑建议书1份。

3.光盘1张、电动车1辆、手机1部、墨镜1部、衣服1件、刹车橡胶套1个、拖鞋1双、现场血迹擦拭提取1份、头盔1顶、口罩1个、水果刀1把、菜刀1把、血素采集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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