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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街**里**组**号,现住河北省昌黎县**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6时许,在河北省昌黎县万绣城商场内,被告人于某某将王某某放在衣服架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老年手机一部,现金1260元,金耳环两个,金戒指一个。后经失主用电话联系,该将原物送还。经昌价刑字[2019]86号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金耳环两个、金戒指一个总价值为3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昌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光盘一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咏钦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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