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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773号

被告人杜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在深圳市无业,暂深圳市南山区**栋**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在月亮湾花园A栋311房摆设两张麻将台,招揽参赌人员以打“癞子麻将”方式赌博,每胡某某把抽水5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每月抽水几千元,总获利1万多元。2019年9月18日晚22时某某,南山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将上述赌场查获,当场抓获杜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甲、刘某某、冯某某、吴某乙燕4人(均被行政处罚),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赌资;2.书证:受、立案登记,微信截图、转账截图,抓获、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某、冯某某、吴某乙燕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吴某甲、刘某某、冯某某、吴某乙燕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华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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