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8〕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6********,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电工、泵站操作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风**镇,现住: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4时35分许,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井下采煤工作区突然发生停电,当班班长唐立彬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尾处得知采煤机和乳化泵共有的变压器停电,导致乳化泵停压,于是4时37分许往变电列车处打电话要求送压,接到唐**电话的石**让当班电工兼乳化泵站司机王某某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命令后未向调度室及主管领导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合闸送电并开启乳化泵送压,严重违反了科右中旗**煤业有限公司相关操作规定,导致采煤区工人高某某在采煤区突然来电后被液压支架护帮板和运输刮板机头挤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所属**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丧葬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监察分局关于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煤矿) “11.23”机电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赔偿协议书(已公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高某某、韩某某、杨某某、连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石某某、鲍某某、徐某某、董某某、崔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材料;
4. 尸体勘验笔录;
5.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煤矿作业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朝华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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