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7年6月26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4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焦作市公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至2017年*月,被告人茆某甲以恋爱交友为名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马某的信任后,以工程周转需要资金、继母生病住院、生母过世20周年祭奠等名义,陆续诈骗被害人马某266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陈述;

3证人茆某乙、沈某、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茆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但未能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平均

                                        张  兰

                                  2019年 12 月27日

附:1、被告人茆某甲现被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