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3时许,王某某以帮助被告人殷某某考取驾驶证练车为由,在明知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由殷某某驾驶豫BE****号小型轿车载乘王某某沿**镇**村道由**村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村道3km+430m处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右翻至低于路面的耕地内,造成殷某某和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19日23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物证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因严重颅脑损伤并发重度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公交认字〔2020〕第007号》认定当事人殷某某和王某某共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与王某某共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殷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的执行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杰
附件: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和补查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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