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赵现忠,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1811970******, 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现住郑州市上街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9年3月1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郑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赵现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26日、9月2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分别于8月26日、10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赵现忠租赁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和巩义市米河汽车站西两处仓库储存非法出版物,并组织工人搬运、装卸、打磨、修订、看管,从中牟利。赵现忠负责管理的两个图书仓库共储存21家国内出版社136种图书267914册。
经鉴定,上述136种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其中135种共计264130册为盗版出版物,码洋为人民币6758435.6元; 1种3784册为假冒出版单位的非法出版物,码洋人民币136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赵现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现忠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盗版等非法出版物而雇工储存管理,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登宇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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