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队。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11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09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01月13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0时许,通过微信,介绍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四平市铁西区**号楼**单元**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又于2020年11月17日18时许,通过微信,介绍席某与王某丙,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席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4.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相关行政处罚材料;5.辨认笔录及照片;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截图;7.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两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宏
2021年02月0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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