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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侦查机关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5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审查终结,龙某某、李某某等涉嫌盗窃罪一案,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龙某某邀约李某某、魏某某前往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张家庄附近被害人余某某的工地实施盗窃。次日凌晨,三人驾车到达余某某工地,趁无人之际,遂将工地上的部分螺母和螺栓盗走。后三人将所盗财物销赃至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周某某所开设的废品收购厂内,所得赃款现已全部用完。经查,三人所盗财物为M52螺帽109个、M48螺帽307个、M39螺帽341个、M27螺帽625个、M39螺栓3根。经鉴定,以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84元。现李某某、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两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4月13日16时30分许,侦查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孤残儿童中心附近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在李某某带领下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魏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龙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西发价认字(2020)093号;6、辨认笔录及照片:李某某的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念宗子

检察官助理黄蓉芳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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