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34,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德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因疫情在德江县中医院隔离;2020年10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12日到2019年6月26日期间,田某某趁张某某不备,先后五次通过秘密转账的方式将张某某手机微信上的五万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上,后将转账记录删除。张某某发现后,因田某某已将钱花费无力偿还,便写欠条但一直未还。2020年9月10日,田某某再次趁张某某睡觉之时,偷偷将张某某手机用张太霞手指解锁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张某某手机微信内一万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上,张某某发现后报案。至案发田某某未退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2.被告人田某某户籍信息;3.抓获经过;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供述;6.田某某、张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证明;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志伟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作案手机一部(OPPOA57,玫瑰金色,串号:866499035335519、866499035335501),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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