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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阮某某(自称黎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普通护照:C774****,身份证编号:3********,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越南坚江省荣链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与越南籍女子“阿柳”、“阿受”(上述两名越南人身份不详)等人预谋隐瞒阮某某真实身份及已婚的事实,让阮某某与他人假结婚形式骗取钱财。2019年6月份,涡阳县临湖镇村民王某某与姐夫刘某某及亳州籍男子侯某某等人前往越南欲寻找越南籍女子做媳妇。侯某某通过越南人“艳姐”(身份不详)等人介绍,阮某某与王某某相亲后在越南举行婚礼,阮某某参与办理了虚假护照和签证,后于2019年8月份与王某某入境回到王某某家中与其生活。在此期间,阮某某等人以彩礼等名义向王某某索要钱物,王某某和刘某某先后付给阮某某及“艳姐”等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39000余元,阮某某从中分赃35000余元人民币。2019年8月26日上午,阮某某准备乘坐出租车逃离时被王某某拦下,王某某报警致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案发经过及刘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阮某某、王某某等人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卫红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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