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马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XXXXXXXXXX,现租住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XX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XXXX小区东北角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刘XX豫E-XXXXX绿色长安牌轻型货车的鸿雁牌12V45A电瓶1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XX被盗电瓶价值266元。
2、2019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高中东侧路北盗窃被害人吴X豫A-XXXXX红色重汽豪沃牌货车的风帆牌12V90A电瓶2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X被盗电瓶价值824元。
3、2019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安彩一期小区东侧停车场盗窃被害人李XX豫E-XX白色跃进牌轻型货车骆驼牌12V80A电瓶2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XX被盗电瓶价值614元。
4、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弦歌大道安阳师范学院南门对面盗窃被害人刘XX豫E-XXXXX福田轻型厢式货车骆驼牌12V80A电瓶2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XX被盗电瓶价值614元。
5、2019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XXX小区北门对面路边盗窃被害人李XX豫E-XXXXX白色江淮牌轻型货车骆驼牌12V100A电瓶1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XX被盗电瓶价值220元。
6、2019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马XX在安阳市开发区井岗东路盗窃被害人田XX豫E-XXXXX楚飞牌中型油罐车骆驼牌12V80A电瓶2块,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XX被盗电瓶价值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X、李XX的陈述;3、被告人马XX的供述和辩解;4、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盗窃现场监控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六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XX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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