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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旺,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4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弋阳县**种养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旺以**合作社名义填报虚假材料套取国家产业扶贫资金5万元,并未按政策规定将产业扶贫资金发放给贫困户,隐瞒事实,侵害群众利益。2018年10月31日,由弋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弋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2、证人杨*、张*英、毛*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旺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产业扶贫资金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旺主动到公安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保华

检察官助理:危薇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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