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27日被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上追逃,同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网上追逃,同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8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号**小区**栋**号店铺开设赌场并招揽赌客,被告人顾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顾某某在赌场负责打扫卫生、倒茶水、收台费及放高利贷给赌客。该赌场以“扑克梭哈”方式赌博,四个人玩,每人起摸五张牌,底注最少10元,最高下注到5000元,每场会抽一两千台费;该赌场还设有两台麻将桌打“冲关麻将”,每场收取400元台费;对赌客没带现金的,赌场会放高利贷,借贷10000元每天利息300元。该赌场经营两个月左右,有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李某某、钟某某(至目前公安均未处理)参与赌博,总计获利10万元左右;其中林某某共获利分红两次,一次7000元,一次5000元,共计1.2万元;顾某某获利3000元。
在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等人放高利贷9万元给赌客陈某某,经林某某、顾某某等人多次催债,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陈某某分四次归还共计25100元给顾某某,由顾某某拿回给了林某某,钱被林某某用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某、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陈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赌博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顾某某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之情节;顾某某在本案中,协助林某某开设赌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温 慧
检察官助理:李灵俐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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