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暴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有效期自2020年1月15日至一审结束之日。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暴某某驾驶豫GP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滑县**镇**村西地道路自东向西行驶,与自西向东行驶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魏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暴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10月30日,魏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2019年12月 31日,滑县交警大队认定: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照片,暴某某车辆照片,魏某某抽血照片,魏某某尸检照片,痕迹鉴定、微量鉴定提取照片;2.滑县110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暴某某户籍信息,暴某某驾照复印件,豫GP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暴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魏某某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说明、土葬证明、户口薄复印件,居民死亡殡葬书,鉴定告知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魏某某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郭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暴某某手机号通话记录,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滑县新区医院诊断证明书,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暴某某无前科证明二份,到案经过,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复合结论书,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情况说明二份;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谷某某、苑某某、韩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滑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二份;6.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堪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7.视频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院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暴某某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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