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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一部金立牌S10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16日,在昆明市呈贡区**村**旅馆内,魏某某将被害人朱某某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

2019年10月17日,在昆明市呈贡区**村一旅馆房间内,魏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IPONE6PLUS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21日,在昆明市官渡区**镇**村**超市里,魏某某将被害人邓某某一部苹果7PLUS手机盗走。

经鉴定,以上手机、电脑价值5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多次盗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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