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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村***庄***号,住郑州市西四环***小区**区*号楼*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30分,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惠济区**路南300米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南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豫H*****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挂号豫前通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双方车辆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 被告人史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 其含量为21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彭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酒精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忠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郑州市西四环***小区**区*号楼*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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