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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宁洱县**镇**村委会**寨组道路,由**寨组往国道**线方向行驶。23时50分许,当所驾车辆行驶至**线**米处时,车辆驶离路面侧翻至**线道路东侧,造成无牌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叶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叶某某带至宁洱县人民医院,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叶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叶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之后民警委托宁洱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叶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1.8mg/100ml血。经宁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证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查获经过、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血液乙醇含量达201.8mg/100ml血,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犯罪时已满65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夏泓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2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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