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李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环城西巷12号家胡同口小便,引发冲突,后双方互相厮打,孙某某用墩布把将李某某殴打致伤。经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海潮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5.移送赔偿协议书一份;
6.移送被害人李某某收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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