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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1时许,尹某甲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靖县复大线由大妥驶往复兴镇复兴村方向,途径保靖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刮撞,造成行人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事发时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甲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王某乙、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宁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甲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电话号码:15580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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